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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2-06

  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社科研字【2017】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规范共建研究院管理,更好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建研究院”(含智库),是指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名义与下列合作对象共建的研究机构:
  1.党中央、国务院所属相关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副省级及省会以上城市;
  4.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大型国有企业等。
  第三条 共建研究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要有助于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深入实践、深入群众、服务决策、服务社会,促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和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
  第四条 共建研究院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互利共赢、权责清晰、注重实效”的原则。
  1.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坚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主导地位,在政治方向、学术标准、人员和经费管理上对共建研究院具有主导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合作共建的统一部署、选点布局上具有决定权。
  2.坚持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充分发挥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力优势和共建单位本地资源优势,通过提供高质量学术和智库产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达到锻炼和提升科研人员业务能力、确保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接地气,促进学科建设的目的。
  3.坚持权责清晰,注重实效。应以签署合同等形式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方应提供专门场所、专项经费和专职人员等作为基础保障,建立共建研究院评估制度和机制,防止合作挂名化和空洞化。
  第五条 共建研究院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活动。
  共建研究院不得损害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名誉。共建研究院或合作方若在院际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二章 组织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共建研究院的建立程序:
  1.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提议或合作方意愿,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会同合作方起草制订合作协议;
  3.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审定协议、批准成立;
  4.双方领导签署协议,共建研究院挂牌。
  第七条 共建研究院成立后,应制定和完善工作细则、章程和工作规划等文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在未获法人资格之前,必须明确指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代行相关业务往来,待条件成熟时,应积极争取设立为法人研究机构。
  第八条 共建研究院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理事会(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例会等。共建研究院实行院长或委托常务副院长负责制,院长、常务副院长、理事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担任。
  第九条 共建研究院的建设及管理采取分层指导、共同管理机制,即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合作方根据各自职能对共建研究院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建立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与合作方领导的定期会晤机制,双方领导原则上每年会晤一次,研究战略合作中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问题。
  第十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科研合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务会议领导下,协调院相关部门对共建研究院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指导制订管理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
  2.负责共建研究院统筹管理与监督;
  3.负责对共建研究院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共建研究院每两年评估一次,不达标者,限期整改;如限期整改仍未达标者,则取消共建资格。
  第十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属相关单位、研究中心等应积极支持共建研究院的建设。
  第十二条 合作方及其推荐的具体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共建研究院的具体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负责建立共建研究院地方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共建研究院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为其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
  4.每季度由主管领导召开汇报会,听取工作汇报。
  第三章 支撑条件
  第十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提供以下支持:
  1.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共建研究院开放共享优质学术资源、科研成果等;
  3.每年派驻的专职管理干部不少于2 人。
  4.支持共建研究院开展项目研究、举办论坛、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帮助共建研究院提高辐射影响力。
  第十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派驻的共建研究院院级领导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研究决定,一般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离开领导岗位或现职的所、局级领导中选任,离开领导岗位的院级领导待遇等同中国社会科学院资深学科带头人,由合作方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派驻的工作人员退出创新工程,保留基本工资和津补贴,薪酬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报偿资助发放,由合作方补足不足部分。
  第十六条 合作方需提供以下基础物质保障:
  1.提供筹建和运行经费,根据合作方实际情况,每年提供不少于500 万元的经费支持;
  2.提供不少于 250 平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配套设施;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派驻人员提供住房及必备设施;
  3.做好共建研究院的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合作双方协商制定经费使用细则。
  第十八条 合作双方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对合作经费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合作中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与财务制度的行为,经核实后中国社会科学院会同合作方将做出终止合作的规定,对个人收回部分或全部合作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共建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属单位对外共建研究院的实施细则应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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